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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2013-09-29 21:15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终审工作,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励的初评、推荐工作。校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

(1)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2)院奖励评审小组由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班导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院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日制学生分别设立以下四类奖励:

(1)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院级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3)先进集体:校级学生先进集体;

(4)道德风尚专项奖励:包括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拾金不昧优秀大学生、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优秀志愿者和其他凸显道德风尚的专项奖励。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六条 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各类学生奖励:

(1)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各项奖励,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可参照评选条件,以学院或班级为单位,依次评选。

第五章 奖励评选条件和评奖比例

第七条“校级三好学生”、“院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素质过硬,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2)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学习成绩优异,有学术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3)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全面发展;

(4)严于自律、品格高尚。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得校级特、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其中校级三好学生需当年获得校特、一等奖学金;

(6)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第八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道德情操高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时事政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2)服务大局,甘于奉献。热爱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不计个人利益得失,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大局、创建和谐校园而积极开展工作;

(3)勤奋学习,德才兼备。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勤于学习、善于创造、学风严谨、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4)全面发展,积极实践。坚持实践锻炼,注重全面发展,积极组织、带头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各学院考虑参评学生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结合综合测评成绩及学生在学校、学院及班级中工作表现,根据比例确定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6)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未受过处分(处理);

(7)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学年内未受过处分(处理)。

第九条 “校级学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风气。集体中形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守诚信、讲求文明的良好风气。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作弊等违规违纪现象,学习成绩良好;

(2)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集体。学生干部责任感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创造性地开展集体活动,能脚踏实地服务奉献广大同学,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战斗力强、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3)有特色突出的集体活动。集体中开展的各项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体成员集体主义思想和综合素质的思想教育、技能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项活动,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内在需求。集体活动丰富多彩,特色突出,效果显著;

(4)有负责任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责任心强,工作具有创新性和连续性。方法得当,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奖惩得当;

(6)班内入党申请人比例70%以上。

第十条 道德风尚专项奖励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刻苦学习,与时俱进,自强不息;

(2)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热心公益,奉献社会,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3)尊老爱幼,关爱他人,关心同学,勤俭节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感人事迹;

(4)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为树立大学生良好形象做出突出贡献;

(5) 积极参与平安天津建设,不顾个人安危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采取多种方式举报重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及在逃罪犯的;

(6) 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7) 用于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凡入选中国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我校学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获“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优秀志愿者”;

(8) 有其他彰显大学生高尚道德风貌、优秀时代精神的学生个人或集体。

第十一条 评奖比例

校级三好学生占本科学生总数的5%;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占本科学生总数的2%;

校级研究生三好学生占研究生总数的2%;

校级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占研究生总数的2%;

院级三好学生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0%;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占本科学生总数的4%;

校级先进集体占全校本科班集体总数的0.3%;

专项奖励名额按具备评选资格的人数确定。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2)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3)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4)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5)院(系)签署初评意见;

(6)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7)校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8)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9)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10)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品。

第七章 公示和申诉

第十三条 奖励评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生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诉,校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对奖励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同时将有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价值100元奖品,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价值50元奖品,道德风尚奖奖励奖金1000元,道德风尚奖奖励中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秀志愿者”获奖者每人奖励2000元。待各类市级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全校表彰大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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