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确保我室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性,避免盲目和重复投资,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拨款。经费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课题;
2. 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3. 学术活动及资料费;
4. 专家评审、行政办公、差旅等管理费。
上述费用,由实验室办公室秘书按年度提出预算,室务委员会审议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三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
第四条:我室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的购置经费包括:上级(天津师大、市科委、市教委,及国家部门等)部门下拨的建设经费、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专项资金、科研课题和自筹经费等。凡属重点实验室统一购置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由实验室负担。
第五条:由各研究组、课题组利用非本实验室下拨的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预算经费中含设备购置费的非实验室下拨的各类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一般不纳入本实验室统一购置和使用计划,但要纳入实验室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转和维修,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先由仪器设备本身创收的资金支付,本身创收资金不够的,仪器责任人可以向实验室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实验室审查同意后由室里补助部分维修或维护费用。
第七条:采取以研究人员因较大范围的公共需求提出申请购置、实验室配备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置程序
第八条:制定设备购置计划-递交经签字的购置申请报告给室主管部门-报出资单位审批-招标(需要时)-安装、调试、验收-制定仪器运作模式和手册-对室内外公开运行
第三章 设备购置计划制定
第九条:各研究组、课题组根据实验室统一部署,填写《天津市无线通信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见附件),在规定期限内交到室主管部门。
第十条:仪器购置单位必须向实验室汇报所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配置及经费预算与来源,实验室将根据仪器的重要性和购置的紧迫程度进行排序,并申报校设备处购置。
第四章 仪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所需实验用房及场地等由实验室按要求进行分配并装修。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明确该仪器的负责人,建立达到水、电、磁、温、湿、洁净度等要求的实验室环境,并经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组织安装、调试和验收的全过程。仪器部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清点工作由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与厂商代表按照合同认真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商检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调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后,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方可签字验收。
第十五条: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技术主管或仪器负责人持合同书和发票到实验室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处验核,开具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借用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立1~2人的实验仪器管理组,直属室务委员会领导,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室组织订货。同时管理组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计划。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本着以服务本实验室科研人员为主、对外开放公用为辅的管理原则。首先满足本实验室的测试任务,在时间富裕情况下,可以对外接受样品。本实验室测试任务多时,除非特殊情况,一般按申请测试的时间排序(以申请表为准)。
第十九条:仪器负责人职责。编写仪器分析手册;制订并执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维护实验室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分析测试数据质量;进行技术创新(建立分析测试的新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等);按规定对仪器进行校验或联系检定;负责日常维护和及时组织维修。在保证仪器正常运转条件下,一名仪器负责人可管理多台仪器及其前处理设备。
第二十条:所有仪器均需由仪器负责人编写仪器手册,具体内容包括仪器负责人、仪器型号、购买时间、主要功能和分析原理、在地质学中的主要应用、各类测试项目的样品制备与送样要求、分析精度与灵敏度、分析收费标准等。将打印稿和电子版交实验室统一汇编成册。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行、维护分析技术人员正当利益,所有分析测试任务均严格进行收费。室外人员按仪器分析手册上标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室内人员按标定价格的20%进行收费。自正式运行之日起,所用仪器都单独建立经费卡(一人兼管多台仪器可共用一张经费卡),并开始按规定收费。仪器运行费用(购买载气与化学试剂、日常维修与维护等)均从仪器经费卡上进行开支,报帐时需先经实验室领导签字。
第二十二条:所有分析测试任务均需在提交样品时到实验室主管人员处登记,实验室主管人、仪器负责人、送样人一起审定测试项目、测试样品数和收费,安排测试时间。仪器负责人不能私自接收分析任务,未在技术主管处登记的样品一律不予分析,违反者将扣除当年度绩效津贴。分析测试任务的时间安排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送样人应严格按仪器分析手册上的样品制备与送样要求准备样品,并到实验室技术主管处登记,办理有关测试手续。分析测试结束后应按时交费。送样人有权了解分析测试流程,对分析测试数据质量和技术人员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可向实验室技术主管和所考核聘任委员会投诉,实验室技术主管需及时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作好记录,并将调查情况向投诉人和所考核聘任委员会说明。
第二十四条:仪器负责人因调离岗位或长期离所(出国或出省6个月以上)等原因不能管理仪器,应提前3个月通知实验室技术主管,并按时到实验室办理仪器设备使用权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天津市无线移动通信与无线电能传输重点实验室
2016年1月20日